(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颜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7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于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挺、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6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报在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六巷51号旁废置房屋二楼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颜某抓获。随之公安民警对该房屋进行搜查,在该楼的一间房间查获被告人存放的一支黑色约55cm的枪型物体。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型物体是改制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颜某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移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粤湛公(司)鉴(痕)字(2015)11011号枪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颜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枪支一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二、缴获的自制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