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志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586号罪犯陈志国,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2月9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陈志国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陈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计分考核获得20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陈志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国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志国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