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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伟聪诉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聪,张文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伟聪。委托代理人刘泽华。委托代理人罗成。被告张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聪诉被告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伟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50元(原告已预缴6650元,应退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