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伟聪诉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聪,张文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伟聪。委托代理人刘泽华。委托代理人罗成。被告张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聪诉被告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伟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50元(原告已预缴6650元,应退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