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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石银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石银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男,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银良,男。2015年7月28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银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蕾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的诉讼代理人曹晓红、被告人石银良及其辩护人程昧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石银良与贾某在石海子村西南相遇,贾某因石银良欠其拉沙子钱一事与石银良发生争执,后双方各自离开。被告人石银良回家后拿出藏在家中的枪支,来到石海子村西南一工地处,以还钱为由两次给贾某打电话,让贾某去该工地。后贾某驾车来到该工地。被告人石银良看到贾某后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贾某见石银良手中有枪就跑,被告人石银良边追边用枪向贾某开枪射击,将贾某背部、腰部、左臀部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伤情属轻微伤。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石银良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代理人的主要意见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银良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称没有朝被害人射击。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石银良与贾某在石海子村西南相遇,贾某因石银良欠其拉沙子钱一事与石银良发生争执,后双方各自离开。被告人石银良回家后拿出藏在家中的枪支,来到石海子村西南一工地处,以还钱为由给贾某打电话,让贾某去该工地。后贾某驾车来到该工地。被告人石银良看到贾某后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贾某见石银良手中有枪就跑,被告人石银良边追边向贾某开枪射击,将贾某背部、腰部、左臀部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伤情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贾某陈述:在石海子村西碰见石银良,向石银良要拉沙子款时二人发生争执,贾某将石银良推倒在地。石银良走后两次给贾某打电话说要还钱。后贾某和苏某、赵某开车到了贾某的沙场那儿,见石银良在围墙上站着,贾某便过去,石银良拿起墙头上用衣服裹着的东西,说“小虎,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贾某见是石银良从衣服里拿出一条枪,就赶紧跑,石银良就追,贾某跑时听见“砰”的一声枪响,后觉得后背很疼,贾某转身去夺石银良的枪,看见石银良从裤兜里掏出一个黄色的东西放进枪里面,贾某转身就跑,石银良追贾某时又开了一枪,没有打住贾某,贾某继续跑,石银良又开了一枪,也没有打住贾某。2、证人苏某证言:2015年5月28日8点多钟,苏某、赵某在沙场旁和贾某聊天时,石银良骑电动自行车朝石海子村走,贾某去问他什么时候还沙子钱,他俩吵了两句,贾某将石银良推倒在地,后石银良骑上电动自行车走了。苏某、赵某、贾某走后贾某接了两个电话,说石银良打电话要还他钱让他回去,于是三人开车回到沙场,石银良在沙场的围墙上站着,让贾某过去拿钱,贾某走到他跟前,石银良说:“小虎,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说着在墙头上拿起一个用衣服裹着的东西,发现是一把枪,贾某就跑,石银良追了几步后朝贾某开了一枪,贾某停下往回返,石银良从裤兜里拿出子弹装在枪里,继续追贾某又开了一枪,贾某继续跑,石银良装上子弹继续追,又朝贾某开了一枪。3、证人赵某证言:赵某和苏某、贾某在聊天时,贾某问一个男的什么时候还沙子钱,后来他俩吵了两句,贾某将那男的推倒在地。那男的骑上电动自行车朝石海子村走了。后见贾某接了两个电话,说是石银良打的,要还钱。于是就一起开车回到沙场,见石银良在沙场北边围墙上站着,石银良让贾某过去拿钱,贾某朝他走过去,听见石银良说“小虎,我今天弄死你”,见石银良拿一把枪在追贾某,并冲贾某开了一枪,听见贾某“哎呀”了一声,贾某转身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冲石银良扔去,转身又往回跑,石银良又追贾某,冲着贾某开了一枪,上车后,又听见一声枪响。看见贾某背部有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曲阳县恒州镇石海子村西南部的南北走向的土路上,该段土路西侧为一正施工建设的公交公司东院墙,正施工建设的公交公司东院墙上分北门口和南门口,南门口向东北方向90cm处土路路面上发现弹壳一枚5、搜查笔录:公安人员对石银良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未找到石银良作案时所使用的枪支。6、辨认笔录:贾某辨认出石银良就是用枪打伤自己的人;苏某辨认石银良就是持枪将贾某打伤的人;石银良辨认贾某就是自己用枪打伤的“小虎”。7、详单查询:石银良所用的手机号187××××1311于2015年5月28日上午多次给贾某所用手机号133××××6963打电话。8、曲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贾某诊断为背部、腰部及左臀部枪伤。9、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贾某肢体创口疤痕长度累计达1.8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接受证据清单:2015年6月1日公安人员从贾某手中接受藏青色裤子一条(腰带后部下侧有一小孔);黑白绿相间半袖T恤一件(背部有血迹及三处小孔)11、曲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故意伤害2012年6月19日石银良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2014年12月26日石银良被罚款壹仟贰佰元整,行政拘留七日。12、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证明:2014年11月前石银良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13、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恒州刑警队到案经过:2015年7月28日石银良到恒州刑警队投案。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石银良的身份情况。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银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枪向他人射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贾某陈述看见石银良拿枪后便跑,石银良追他时用枪将贾某打伤,听见石银良开了三枪;证人苏某、赵某均证明被告人石银良在追被害人时拿枪三次朝被害人射击;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被害人所提交裤子的腰带后部下侧带有一小孔,半袖T恤的背部有血迹及三处小孔。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石银良朝被害人射击,故对被告人石银良辩称没朝被害人射击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银良系犯罪未遂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石银良投案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银良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害人贾某要求被告人石银良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银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 征审判员 高玉贤审判员 郑跃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叶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