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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清兰与傅光泽财产保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清兰,傅光泽,王秀萍,郑诚明,余美仙,薛从海,郑小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15号申请人肖清兰,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傅光泽,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王秀萍,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郑诚明,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余美仙,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薛从海,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郑小力,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肖清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91600元的财产。为此,案外人陈丽敏、谢标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五洲小区16幢2-602室(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傅光泽、王秀萍、郑诚明、余美仙、薛从海、郑小力所有的价值591600元的财产。二、查封陈丽敏、谢标林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五洲小区16幢2-602室(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祖军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