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溆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印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廖某某,女,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印某某,男,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