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财保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史华平、郑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华平,郑俊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财保00005号申请人:史华平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郑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史华平与被申请人郑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俊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东苑小区96幢东502室住房一套(保全金额12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郑俊所有的浙H×××××小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东苑小区96幢东502室住房(保全价值1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郑俊所有浙H×××××H小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