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21号原告邢某某,女,1988年出生。被告耿某某,男,198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