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