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8号原告刘某某,1976年6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某某,1973年2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