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6号原告谭某。被告丑某。原告谭某诉被告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琼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