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胜利、张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胜利,张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3周岁,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瑞冬,男,系该社员工。被告毛胜利,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昔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明录,男,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华,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与毛胜利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胜利、张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0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周雪林人民陪审员 郝云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