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行审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华与上海洋男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上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91行审00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984年1月4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上海洋男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振胜。申请执行人陈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经开劳人仲决字第(2015)第39号)有关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43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赣经开劳人仲决字第(2015)第39号)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华于2013年8月15日进入被执行人上海洋男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工作,在公司任司机一职。申请执行人陈华入职时每月工资2570元,从2014年5月份开始每月工资提高到2670元。申请执行人陈华于2015年8月20日离职。申请执行人陈华入职后,被执行人上海洋男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5日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执行人上海洋男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43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华的其它请求。被执行人上海洋男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在法定时间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华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赣经开劳人仲决字第(2015)第39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罗美娥审 判 员 刘晓明审 判 员 黄群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