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慧邓运廷、欧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邓运廷,欧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运廷,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艳芬,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慧被执行人邓运廷、欧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运廷、欧艳芬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慧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运廷、欧艳芬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841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