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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郭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瑞,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鹤壁市,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华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琦,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瑞及其辩护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13时03分许,被告人郭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51.38%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浙A×××××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西湖区沿古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颐景园门口路段时,由于其未注意观察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其驾驶的车辆车头左侧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沈某相撞,并致被害人沈某倒地后被货车左侧车轮碾压致双下肢毁损伤: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踝多发粉碎性骨折伴脱位,左小腿及右足踝皮肤脱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郭瑞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沈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瑞报警并等候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被告人郭瑞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郭瑞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3时03分许,被告人郭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51.38%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浙A×××××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西湖区沿古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颐景园门口路段时,由于其未注意观察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其驾驶的车辆车头左侧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沈某相撞,并致被害人沈某倒地后被货车左侧车轮碾压致双下肢毁损伤: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踝多发粉碎性骨折伴脱位,左小腿及右足踝皮肤脱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郭瑞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沈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瑞报警并等候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瑞已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警记录单、过磅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医疗证明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外籍驾驶人备案登记卡、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通行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以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瑞已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阳人民陪审员 刘 政人民陪审员 林学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