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徐丽与杨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杨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685号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赵丰轲,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蕙宁(又名杨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杨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保全费190元,合计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