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庆忠、杭州市萧山区救助管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庆忠,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上诉人马庆忠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马庆忠的诉求与其事实陈述部分并未见任何显著关联,其诉称的诉讼请求不清,无具体的事实、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故裁定对马庆忠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马庆忠上诉称,2015年10月,其至杭州市萧山区救助站求助两天,遭到拒绝,其与保安发生冲突;2014年10月份,其坐火车从杭州到绍兴,遗失一袋行李,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其2005年前要求给予奖励金,亦没有到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市萧山区救助管理站赔偿误工费年薪288万元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庆忠提交的诉状所述事实、理由不清,诉讼请求混乱,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