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与杨宇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杨宇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31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号城建七司二处房*号门面。经营者王维娟。委托代理人宋培江,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杨宇其,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与杨宇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宇其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逸居房地产经济事务所自行承担。审判员  温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