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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刑初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娜、代理检察员曹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无证驾驶鄂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正仁、黄某从黄石市西塞山区王家湾往沿湖路方向行驶,当行至王家湾路口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后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5)276号理化鉴定书;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黄公交(西)认字(2015)第09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泽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