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等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48号原告杨某某,农民。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杨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德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