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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祁某与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696号原告祁某。被告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