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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慧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法定代表人任金山,总经理。被执行人童慧玲,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童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慧玲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慧玲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