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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雷明友与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友,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雷明友,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苗圃。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友与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雷明友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席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