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花建芳与被告应涛、应诗会、任秀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建芳,应涛,应诗会,任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65号原告:花建芳,男。被告:应涛,男。被告:应诗会(系应涛父亲),男。被告:任秀群(系应涛母亲),女。原告花建芳与被告应涛、应诗会、任秀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应涛、应诗会、任秀群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花建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应涛、应诗会、任秀群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xxx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