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女,现住辽宁省西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现住东辽县。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苗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朱建勇审判员 车全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