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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女,现住辽宁省西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现住东辽县。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苗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朱建勇审判员  车全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