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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卢有福与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福,李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19号原告卢有福,男,农民。被告李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福与被告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有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福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卢有福负担。审判员  高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