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卢有福与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福,李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19号原告卢有福,男,农民。被告李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福与被告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有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福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卢有福负担。审判员 高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