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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郭铭与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铭,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542号原告郭铭,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又子(特别授权),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告之妻。被告邓智,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铭诉被告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铭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