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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仁川、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车牌为芗城×××××号二轮电动车,沿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天利仁和小区北门路段,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左转弯穿越道路中心双实线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龙文×××××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江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2015年11月27日,江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身份证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查询情况、报警登记、归案说明、补充说明、(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江某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请求对江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