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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彦,冯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胡小彦,农民。被告冯小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彦诉被告冯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胡小彦负担。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