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彦,冯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胡小彦,农民。被告冯小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彦诉被告冯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胡小彦负担。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