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侯应生与侯俊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应生,侯俊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侯应生,男,汉族。被告侯俊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应生诉被告侯俊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应生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应生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应生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