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欢欢与郭延涛、张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欢,郭延涛,张文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7号原告:杨欢欢委托代理人:汤洪峰,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延涛被告:张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欢欢诉被告郭延涛、张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欢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延涛名下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杨欢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欢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延涛名下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明学代审 判员 陆幸幸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