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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洪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洪某,赵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410号原告:朱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某,女被告:赵某某,女原告朱某某与刘某某、洪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慧英、代理审判员陈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雪艳审 判 员  吴慧英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