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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玉红与迟玉聪、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红,迟玉聪,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刘玉红。被告迟玉聪。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红与被告迟玉聪、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玉红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