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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邹行军,张成建,严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2495-5。法定代表人:陈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8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057478-6。法定代表人:张成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行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成建,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严华英,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及诉讼费等168067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科霖1”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科霖1”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华   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崔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