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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70号丁术军诉莱阳市东团旺村村民委员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术军,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70号原告:丁术军,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125号。被告: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永仁,该村委会主任负责人:丁信连,该厂厂长。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术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术军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胜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