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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唐飞、张传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张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飞,曾用名唐阳古,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改制企业职工。2013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传民,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5月1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飞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传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飞、张伟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下午,龙某某带着李某某应约到被告人张传民家中谈事。当日16时许,龙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唐飞送200元的冰毒与麻古到被告人张传民家中,并付给被告人唐飞2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唐飞等四人在被告人张传民家中将上述毒品予以吸食掉。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唐飞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传民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飞辩称:认罪。被告人张传民辩称: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飞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传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唐飞2013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传民2013年5月1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两人均证实2015年9月3日下午,他们从张传民手上拿了钥匙后一起到梅桥佳发市场一房间,张传民随后也到了,龙某某打电话要唐飞买点东西(指麻古)来玩,唐飞拿来毒品后龙某某从身上拿了200元钱放在茶几上,唐飞拿起钱放到自己的口袋,然后四人一起吸食了。2、被告人唐飞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日他接到龙某某的电话要他买200块钱的东西送到张传民家来,刚好身上有一包冰毒和两粒麻古,他就到了张传民租住的房子,见张传民、龙某某、李某某在聊天,就拿出毒品给龙某某,龙某某拿了200元钱给他,之后四人一起吸食了。3、被告人张传民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说要找个地方议事,他就从女朋友那里拿了钥匙让李某某和龙某某先去,他到家时看到龙某某在做吸麻古的工具,一会儿唐飞进来,龙某某拿了200元钱给唐飞,唐飞拿出两粒麻古和一包冰毒给龙某某,四个人就坐在客厅吸食毒品。4、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唐飞、张传民及龙某某、李某某经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龙某某、李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5、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了被告人唐飞、张传民前次涉及毒品犯罪的事实。6、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唐飞、张传民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传民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飞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传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飞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张传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飞、张传民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飞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对被告人张传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唐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张传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张传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曹文峰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