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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郁晖诉被告罗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郁晖,罗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赵郁晖,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先云,湖南联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勋,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郁晖诉被告罗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郁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赵郁晖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