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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水市畜牧兽医局申请执行赖啸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畜牧兽医局,赖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刘明峰。被执行人赖啸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畜牧兽医局于2015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赖啸海作出的广畜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广畜通字(2015)第2号行政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5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畜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畜牧兽医局作出的广畜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