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庆昌与肖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昌,肖德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91号原告:张庆昌。委托代理人:张开臣(系原告父亲)。被告:肖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昌诉被告肖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德洪银行存款447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德洪名下银行存款447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原告张庆昌在银行存款13500元。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不得隐匿、毁损,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