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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李同军,李新宽,烧山居委会陈庄居民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确行初字第00119号原告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川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鹤,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登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同军,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第三人李新宽,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第三人烧山居委会陈庄居民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王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安林清审判员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冬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