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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奇峰与过春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峰),过春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刘奇峰)。被执行人过春仔。申请执行人刘奇峰与被执行人过春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奇峰于2015年12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现查明张晚红(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过春仔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过春仔之妻张晚红(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