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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晓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3日,王帅驾驶原告所有的豫PY1**重型货车在大广高速行驶至看K1851公里处时,与李进驾驶的赣H091**重型半挂车相撞,又与罗井玉驾驶的赣H047**赣H01**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进、罗井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帅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PY1**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137854元及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781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王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因本案的肇事车辆系分期付款购买,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银行纬二路支行,且实际车主为王帅,故原告不能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3时50分,在大广高速K1851公里西半幅,王帅驾驶豫PY15**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大广高速K1851公里西半幅与李进驾驶赣H091**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05**挂重型半挂车、罗井玉驾驶赣H047**重型半挂牵引车、赣H01**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进当场死亡、王帅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路产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井玉、李进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帅入住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舌部撕裂伤,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2255元。豫PY15**号车经周口中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估损总值为115160元,支付评估费3000元。拖车费8900元。另查明,豫PY15**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137854元车损险及不计免赔。该车为分期付款车辆,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银行纬二路支行,实际车主为王帅,挂靠在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当庭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帅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中正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该事故经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井玉、李进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责任划分予以认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首先对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有:车辆损失115160元、评估费3000元、拖车费8900元。原告其他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虽提出对豫PY15**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重新评估,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本院视为其放弃重新放弃评估的权利。依照《》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15160元。二、驳回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原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