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龙铁生诉刘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龙某某,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刘某,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负责人:吴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新华路二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以事故车辆车主已经赔偿其医疗费用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