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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秦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3964号原告翟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居委会向阳华府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被告秦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居委会向阳华府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某某年结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一男孩,取名秦某某。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完全破裂。近年来,我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又替被告偿还个人债务12万元。现根本无法继续生活。我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二、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状况。被告辩称,我认为没有达到婚姻破裂的地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某某年某月某日生一男孩,取名秦某某,现就读于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某级。后因外债双方发生矛盾,时而争吵,但至今未分居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居委会向阳华府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住房一套。原告主张,共同财产森雅轿车一辆,已经由被告于某某年抵押出去了,车的行车本上还是原告的名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车在别人手上使用。被告当庭认可有森雅轿车一辆,但已经于某某年某月份顶了账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未达成一致意见,至调解无效。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虽后因负债双方发生争吵,但夫妻仍同居生活,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离婚的条件,且婚生子刚刚进入大学就读,现在离婚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大振人民陪审员  郭亚荣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