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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磊与周道铮、董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周道铮,董钱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545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道铮。被告:董钱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周道铮、董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望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