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宗军与鞠佃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军,鞠佃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张宗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王俊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鞠佃富,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张宗军与被告鞠佃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军及委托代理人王俊建、被告鞠佃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宗军诉称,2014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转包经营被告在神山镇西南村承包土地一处,转包期限为永久性使用;转包费用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原告在2015年6月20日使用该土地时,被第三人阻止,发现被告对所转包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在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承包费用50000元。被告鞠佃富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是双方真实的签字,不同意返还承包费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原被告在兰陵县神山镇驻地的一饭店内,在见证人徐某的见证下,经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甲方将本村承包的土地一处(该地位于六合店东凤凰山西,面积1.8亩,东至南北车路,南至郑洪孝地,西至六合店地,北至六合店地)转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转包期限为永久性使用;转包费50000元…甲方鞠佃富,乙方张宗军,见证人徐某,2014年3月23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土地承包费用5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庭审中被告主张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该地的用途是原告张宗军作为墓地使用,原告支付的50000元承包费是使用该土地作为墓地时给付原土地承包人的补偿,并提供证人徐某出庭作证,原告张宗军对其主张事实予以认可。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张宗军于2015年6月20日欲使用该地时,被第三人郑洪振阻止,发现所转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并非完全系被告所有,致使原告无法占用使用该地,特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所涉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现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分别为神山镇西南村村民鞠佃富0.55亩,郑洪振0.7亩,杨成国0.65亩,共计1.9亩,签订合同时按1.8亩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后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约定该地为原告用作墓地使用,显然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对涉案的大部分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该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未对转包合同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耕地、林地上建造坟墓。原被告双方约定该地用作墓地也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未能对该土地实际占有使用,被告所得土地承包费用50000元亦应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二、被告鞠佃富返还原告张宗军土地转包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鞠佃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王凤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