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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与赖文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赖文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708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法定代表人连练,矿长委托代理人王洋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玲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文鑫,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以下简称牛坑煤矿)与被告赖文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志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坑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王洋凌,被告赖文鑫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松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坑煤矿诉称:2013年1月,被告赖文鑫至原告公司上班,担任煤矿采掘工,每个月工资按产量计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被告赖文鑫无故辞职。2013年9月,被告赖文鑫再次到原告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3年11月14日早上6:30左右,被告赖文鑫持已过期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至+406-212斜井上班途中,不幸被狗袭击摔伤。原告认为,被告赖文鑫系在上班途中被其它人饲养的狗袭击,才导致其摔下摩托车后受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存在明确的侵权责任人,且被告赖文鑫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向实际的侵权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无需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赖文鑫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640元(4128元/月×5个月)。3、原告无需向被告赖文鑫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384元.(4128元/月×3个月)。4、原告无需向被告赖文鑫支付拆线费30元。被告赖文鑫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3年1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字后放在原告处,未交给被告。原告凭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曾委派被告到原告的另一给他人承包的煤洞采煤,工资以现金形式。2013年9月,被告重新回到原来煤洞采煤,按产量计酬。2013年11月14日早上6:30左右,被告上班时,在+406-212斜井井口不幸被原告所饲养的狗袭击摔伤。摔伤地点属于原告煤矿辖区范围,属工作场所,并非是在上班途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鉴定,被告所受的伤为工伤,2015年1月26日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因工伤残九级。被告摔伤后,原告立即派员送医,两次住院治疗费用均由原告支付,但未支付被告治疗及养伤期间的工资,只支付住院期间生活费4850元。原告亦将被告的住院费用向社保中心报销,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55.7元,但该款至今未支付给被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龙新劳仲案(2015)132号仲裁裁决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赖文鑫进入原告牛坑煤矿处工作,任采掘工,工资按产量计酬。2013年9月,被告赖文鑫又回原告处工作,仍任采掘工,工资亦按产量计酬。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2013年11月14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驾驶摩托车前往上班途中至原告牛坑煤矿+406-212斜井时被他人饲养的狗袭击,致使被告受伤。被告受伤后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髌骨骨折;2、左膝软组织挫擦伤。被告经医院住院治疗41天,于2013年12月25日办理出院手续。2014年11月11日,被告再次前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天,进行“左髌骨骨折骨折术后愈合内固定取出术”手术。被告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均由原告予以支付,另原告在被告住院治疗期间还支付给被告4850元。2014年11月27日,被告赖文鑫前往永定区农村卫生所进行拆线,为此,被告花费30元的拆线费用。另查明,在被告赖文鑫受伤后,原告牛坑煤矿向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告赖文鑫进行工伤认定,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龙人社伤认字(2013)第81-4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赖文鑫于2013年11月14日在原告牛坑煤矿上班时左膝受伤为工伤。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福建省龙岩市劳鉴2015年2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赖文鑫因工伤残九级。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赖文鑫于2015年8月13日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为:1、解除被告赖文鑫与原告牛坑煤矿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拆线治疗费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11.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11.6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830.5元、住院护理费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52843.72元,扣除已支付的485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147993.72元。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龙新劳仲案(2015)1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牛坑煤矿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赖文鑫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该工伤保险待遇(含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赖文鑫。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楚;2、原告牛坑煤矿与被告赖文鑫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应为被告赖文鑫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并支付被告赖文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640元(4128元/月×5个月);3、原告牛坑煤矿应向被告赖文鑫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384元(4128元/月×3个月);4、原告牛坑煤矿应向被告支付拆线费用30元;4、对被告赖文鑫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以上二、三、四项合计33054元,扣除原告牛坑煤矿已支付的4850元,还应支付105187.52元,原告牛坑煤矿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将此款向被告赖文鑫支付清楚。原告牛坑煤矿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左证。另原告牛坑煤矿对被告赖文鑫提供的2014年11月20日的出院记录及永定县农村卫生所(室)诊疗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份证据系虚假、伪造的,且被告受伤后,所必需进行的手术及花费的医疗费用,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用。本院认为,原告牛坑煤矿与被告赖文鑫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赖文鑫在工作产所内发生事故致伤,并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已生效,被告赖文鑫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赖文鑫依法享有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牛坑煤矿作为被告赖文鑫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告赖文鑫办理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受伤后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办理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3日起解除。被告因工受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被告应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从原告的伤情上看,参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酌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被告赖文鑫系在2013年11月受伤,且其工资属于计件工资,因此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可参照2013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3元计算,故被告赖文鑫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193.9元(3731.3元/月×3个月)。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指对劳动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26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14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28元/月计算,因此,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1300.48元(4128元/月×(71.8岁-46岁)×0.2个月】。关于交通费,被告赖文鑫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考虑该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需要,结合被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元。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本院酌定6000元【120元/天×(41天+9天)】。另被告自行花费的30元拆线费用,该费用系治疗工伤疾病所花的医疗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牛坑煤矿在被告赖文鑫住院期间有支付给被告赖文鑫4850元,应从前述款项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认为被告赖文鑫系被告他人饲养的动物侵权所受的伤,属侵权责任纠纷,应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原告无需进行赔偿,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赖文鑫系在工作产所内系受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的伤害,被告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且侵权行为人未对被告的伤害进行赔偿,即使有进行赔偿,被告亦有权要求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若需赔偿,被告的月平均工资应按2013年度采矿业的3057.5元/月计算,根据被告赖文鑫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被告的月工资不止为该数额,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赖文鑫具体的月工资额,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与被告赖文鑫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3日起解除,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赖文鑫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二、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赖文鑫办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手续。三、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赖文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300.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193.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000元及交通费100元,四项合计38594.38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4850元,还应支付33744.38元。四、驳回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牛坑煤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元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俩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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