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向被告赵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打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王某甲,2010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因被告赵某某不满足家庭经济条件,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现因双方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赵某某离婚;2、儿子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王某甲,现随原告王某某生活。2010年9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22日,原告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赵某某于2011年6月19日离家出走。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赵某某自2011年6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村内居住。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赵某某离婚;2、儿子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不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的陈述,并经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机关接警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赵某某离家出走多年未归,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之子王某甲一直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现下落不明,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并要求儿子王某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儿子王某甲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赵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