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青林诉哈尔滨市美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林,哈尔滨美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6号原告刘青林,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美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飞翼路20号。法定代表人柳江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林与被告哈尔滨美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青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