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5692181-0。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组织机构代码证10273849-5。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0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结算至2015年10月25日被告“西咸立体城壹号”项目尚欠原告租赁费及相关费用2197668元整[(包括2014年7月29日刘京明借款10万元)(大写:贰佰壹拾玖万柒千陆陌陆拾捌元整)]。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1197668元(壹佰壹拾玖万柒千陆佰陆拾捌元整)。二、2015年10月26日起被告仍使用原告物资:钢管108200.5米(租赁单价为0.011元/米/天),扣件71250套(租赁单价为0.0055元/套/天),顶托14609套,插扣477.65吨(租赁单价为4.2元/吨/天),内接管4674根(租赁单价为0.04元/根/天),期间产生的租赁费每三个月付清一次,其它未尽事项按原合同执行。三、原告收到被告此款后立即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被告冻结账号中的相应金额。四、被告若不能按上述任何一笔付款日期付款,原告可就未履行款项及物资赔偿款一并申请执行。诉讼费20829元,减半收取1041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14.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及相关费用2197668元(结算止2015年10月25日),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79860.4米、扣件68940套、顶托14091套、插扣301.9598吨、内接管4674根,并支付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月5日的租赁费300561.0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4元、诉讼费10414.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为273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4959.5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钢管79860.4米、扣件68940套、顶托14091套、插扣301.9598吨、内接管4674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